(2013)紫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禹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禹某某,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生于四川省宣汉县人,汉族,系原告王某某父亲。法定代理人唐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系原告王某某母亲。被告张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回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马某甲,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回族,农民。被告马某乙,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禹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73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锦娥人民陪审员 唐志全人民陪审员 王发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 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