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5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许莹莹与王维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5029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王永刚,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时恒雨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刚、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年××月××日结婚,现无子女。2011年3月18日,被告经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精液不液化,属于不育症,后被告经多次治疗未愈。被告无故辱骂、殴打原告,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因感情已破裂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6日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1、原告称被告患有不育症不属实,被告并非患了疑难杂症,通过治疗可以完全治愈;2、被告并没有无故辱骂、殴打原告,被告对原告呵护无微不至,原告称被告辱骂、殴打原告是对被告的诬陷;3、原、被告婚后因同父母亲属一起居住而产生家庭矛盾,现被告家已经购买新的房产,供原、被告居住,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导致离婚的其他理由。双方只是存在小吵小闹,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结婚证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家庭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存在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笑笑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03010400090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