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巢诉前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巢湖市建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孙佑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市建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孙佑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诉前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巢湖市建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志军。被申请人:孙佑白.申请人巢湖市建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孙佑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佑白名下13万元的银行存款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巢湖市建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佑白名下13万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巢湖市建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存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