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书印与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2811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某与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6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卢新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