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林雅秀诉被告张万志、康玉华、张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雅秀,张万志,康玉华,张洪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344号原告林雅秀。委托代理人逄永进,系沈阳市皇姑区明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万志。被告康玉华。被告张洪艳。原告林雅秀诉被告张万志、康玉华、张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雅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安晓红审 判 员 舒国富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