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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慈溪市仁泽电器有限公司与胡家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仁泽电器有限公司,胡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290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仁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朱丽英,该××经理。被执行人:胡家明,农民。本院在执行慈溪市仁泽电器有限公司与胡家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家明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29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