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陆光辉与吕代宣、胡仙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光辉,吕代宣,胡仙红,浙江企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斯科诺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奥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907号原告:陆光辉。被告:吕代宣。被告:胡仙红。被告:浙江企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仙红。被告:浙江斯科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表。被告:浙江奥联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光辉与被告吕代宣、胡仙红、浙江企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斯科诺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奥联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光辉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光辉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6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21264元,由原告陆光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 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权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