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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3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诉杨俊、何英、秦志军、何元凯、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杨俊,何英,秦志军,何元凯,李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8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警钟街63号。负责人:赵琴,该行行长。被告:杨俊,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7日,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何英,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2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告:秦志军,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14日,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何元凯,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0日,住三台县。被告:李芳,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30日,住三台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诉被告杨俊、何英、秦志军、何元凯、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桂红审 判 员  牟玉峰代理审判员  罗 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馨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