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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商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与烟台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烟台华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商初字第834号原告: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姜中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旭波,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烟台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魁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秀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杰,烟台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61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海涛审 判 员  顾 磊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鹏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