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城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253号原告明某某,女,1980年2月1日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告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明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水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雷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