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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华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汤茂光与汤井喜,崔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茂光,汤井喜,崔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汤茂光。委托代理人张亚,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井喜。被告崔红。原告汤茂光诉被告汤井喜、崔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汤 正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劲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