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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蠡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普哲与李月朋、王喜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普哲,李月朋,王喜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蠡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张普哲,农民。现在定州市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李小芳,系原告之妻。被告李月朋,成年。被告王喜元,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普哲与被告李月朋、王喜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普哲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普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张普哲承担。审判员  齐林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黎静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