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蠡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普哲与李月朋、王喜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普哲,李月朋,王喜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蠡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张普哲,农民。现在定州市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李小芳,系原告之妻。被告李月朋,成年。被告王喜元,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普哲与被告李月朋、王喜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普哲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普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张普哲承担。审判员 齐林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黎静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