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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59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下邽镇西关村五组,农民。被告田某某,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韦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