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证字第0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韦钦连、韦顺顺、铜川市耀州爱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利元,韦钦连,韦顺顺,铜川市耀州爱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证字第00038-2���申请执行人田利元。被执行人韦钦连。被执行人韦顺顺。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爱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西柳村。法定代表人韦钦连。田利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新证经字第531号公证书及(2013)西新证执字第68号执行证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韦钦连、韦顺顺、铜川市耀州爱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钦连、韦顺顺、铜川市耀州爱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2300万元的银行存款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樊庆荣审判员 张建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