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马民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泸州市天合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唐少刚返还原物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天合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唐少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泸州市天合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鹏,总经理。被告唐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天合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少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天合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