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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商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项飞与曹正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飞,曹正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265号原告:项飞。被告:曹正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项飞诉被告曹正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依法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项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昱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