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沼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崔某甲与崔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沼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崔某甲,女,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人。被告崔某乙,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甲诉被告崔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定于2013年11月21日上午9点因本院合法传唤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1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占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凤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