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庆祥与被告俞洪、张绍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祥,俞洪,张绍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陈庆祥。委托代理人王和平,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洪。被告张绍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祥与被告俞洪、张绍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祥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陈庆祥负担。审 判 长 刘潺潺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人民陪审员 林志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