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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民初字第4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忠发与张金柱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发,张金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翁民初字第4494号原告张忠发,男,193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张金柱,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发与被告张金柱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巴特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