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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潼法民初字第03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曾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3429号原告曾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秦杰,重庆市潼南县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曾某承担。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