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君与刘杰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944号原告刘君。被告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君诉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君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