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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韩书相诉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磊公司)、被告刘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书相,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刘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韩书相,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技工,住邢台市邢台县北小庄乡鲍家庄村**号。身份证号:1305211971********。委托代理人程海春,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时代财富天地1808室。机构代码:10141704-0。法定代表人:胡家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武,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石韵浩庭3号。身份证号:5102271973********。原告韩书相诉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磊公司)、被告刘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书相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海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家奇和被告刘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刘武在庭后调解过程中,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书相诉称,2009年底至2011年11月初,被告建磊公司承揽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峰公司)酒店装饰装修工程,被告建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刘武通过原告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拖欠工资21万元,于2013年1月10日给付原告8万元,尚欠13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无奈之下,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建磊公司偿付原告工资款13万元及赔偿金(按欠付工资款13万元的25%计算),由被告刘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被告刘武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庭后调解过程中称,其承包了万峰公司的装修工程,把部分工程(外墙装修)分包给原告韩书相完成,认可尚欠原告韩书相工程款13万元,因资金紧张未及时支付。不同意原告要求的按欠款的25%进行赔偿,同意从欠款之日(2012年3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偿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经审理查明,刘武借用建磊公司的资质,以建磊公司的名义承揽了万峰公司的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把外墙装修工程分包给了韩书相。韩书相按照约定完成了装修施工,但刘武未向韩书相付清工程款,于2012年3月13日给韩书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其欠韩书相工程款210000元,刘武于2013年1月10日向韩书相支付工程款8万元,尚欠13万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证明、施工周报各一份以及法庭审理笔录、询问及调解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刘武将部分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韩书相不违反法律规定,刘武应当依照约定给付韩书相工程款。刘武借用建磊公司的资质,以建磊公司的名义与万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并把部分工程分包给韩书相,建磊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被告按欠款数额的25%支付赔偿金过高,因被告刘武同意从欠款之日(2012年3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偿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款之日止,本院酌情采纳被告刘武的意见。本院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书相工程款13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从2012年3月13日起偿付利息损失至付款之日止。二、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韩书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刘武负担,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1450元不再退还,原告在执行程序中将预交的诉讼费一并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