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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执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丰XX、丰永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丰XX,丰永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初字第00497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被执行人丰XX被执行人丰永安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丰XX、丰永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丰XX、丰永安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笫9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