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台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台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武某某,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某,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表示,应当予以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修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来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