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初字第3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辉诉被告刘友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辉,刘友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3324号原告:王学辉,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刘友辉,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王霞,宜宾市翠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辉诉被告刘友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学辉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辉负担。审判员 李洪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