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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3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辉诉被告刘友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辉,刘友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3324号原告:王学辉,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刘友辉,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王霞,宜宾市翠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辉诉被告刘友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学辉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辉负担。审判员  李洪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