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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姚腾飞与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腾飞,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南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19号原告:姚腾飞,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南分公司。负责人:贾贤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腾飞诉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起诉证据不足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起诉证据不足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腾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姚腾飞承担。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