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澧民垱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垱初字第1232号原告冉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澧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冉某某负担。审判员 赖怒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