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960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宁晋县。委托代理人马成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某某,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承德市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阿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