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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霞,王秀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周荣霞,女,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磁县贾璧乡新华村人。身份证号:1304271993********。被告王秀军,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磁县贾璧乡新华村人,现羁押于峰峰矿区看守所。身份证号:1304271983********。原告周荣霞与被告王秀军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韩建平独任审判。原被告于2009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周荣霞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荣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荣霞负担。审判员  韩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