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米执字第0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智忠申请执行王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智忠,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米执字第00039-3号申请执行人杨智忠,男。被执行人王胜,男。杨智忠申请执行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1)米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杨智忠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米脂县人民法院(2011)米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为:由王胜偿还杨智忠借款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王胜在米脂县房地产交易所所代发的工资5796元,划拔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县支行所代发的工资31000元,兑现申请执行人杨智忠36356元。申请执行费440元,由被执行人王胜承担。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自愿以退出程序结案。剩余14819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领款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14819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1)米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