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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42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君,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