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42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君,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