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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李民涌抢劫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民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民涌,男,42岁,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24日经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新检刑诉(20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民涌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邓晓胜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邱毅、人民陪审员刘大雄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唐宸璐担任记录。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民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民涌伙同“黑仔”(身份不明)在新田县陶岭乡看到黄某某提着手提包从信用社营业厅出来,认为手提包里有钱,经商量后决定抢包,被告人李民涌驾驶1台男式摩托车跟随黄某某沿公路往新嘉公路方向行走约200米,趁旁边无其他人时,被告人李民涌开着摩托车尾随至黄某某左后方,坐在车后的“黑仔”则抓住黄某某的包带用力抢包,黄某某抓住包不放,被拖倒在地,“黑仔”继续抓住包并叫被告人李民涌加大油门,“黑仔”将黄某某装有人民币4000余元和银行卡等物品的手提包抢走。被告人李民涌从中分得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民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其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民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民涌的犯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李民涌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民涌系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李民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民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民涌的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所判罚金限被告人李民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邓晓胜代理审判员  邱 毅人民陪审员  刘大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宸璐附:本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