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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X与付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914号原告刘X,女,29岁。委托代理人孙振军,蛟河市天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X,男,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付X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刘X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X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