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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合作银行与司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合作银行,司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37号原告:安徽和县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刘祖义,董事长。被告:司云,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县合作银行与被告司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和县合作银行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和县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贾发生负担。审 判 员 施祖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