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法民初字第04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重庆龙游运输有限公司诉易思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游运输有限公司,易思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巴法民初字第04269号原告重庆龙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96号渝南宾馆,组织机构代码75309263-2。法定代表人刘正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新忠,男,汉族,1958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易思建,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原告重庆龙游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龙游公司)与被告易思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家容、彭期远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游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新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易思建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游公司诉称,请求诉讼请求:1、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2、被告给付所欠管理费、违约金计172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具体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被告从签定合同之日起将车辆挂靠在原告公司进行经营;被告在合同期内每月向原告缴纳规费;保险费由被告出资,原告代买;挂靠车辆必须按规定年审;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等。被告未按照挂靠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且挂靠车辆没有保险、也没有年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保护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易思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龙游公司与被告易思建于2011年5月10日双方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被告易思建将渝B289**号汽车一辆挂靠在原告龙游公司进行经营;在合同期内,被告易思建每月向原告龙游公司缴纳管理费400元;违约责任,被告提前将车辆报废,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等相关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被告易思建从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应缴纳管理费7200元未缴。被告易思建在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过程中,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内容向原告龙游公司缴纳管理费。另,原告龙游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被告易思建汽车提前报废的相关依据。现原告龙游公司要求被告易思建立即给付管理费7200元、承担违约金10000元,其余放弃。被告易思建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裁判。原告龙游公司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1、《车辆挂靠合同》,证明双方挂靠经营关系、管理费收取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2、欠款清单,证明被告具体欠款的事实。被告易思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开庭审理中,经法庭对原告龙游公司提供的证据核实后,确认其证据的效力。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据、庭审笔录为证,结合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龙游公司与被告易思建于2011年5月10日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客观上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内容真实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易思建在履行合同中,至今尚欠原告龙游公司管理费7200元未付,实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另,原告龙游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被告易思建汽车提前报废的相关依据。现原告龙游公司要求与被告易思建解除《车辆挂靠合同》、立即给付管理费7200元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主张。对原告龙游公司要求被告易思建承担违约责任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未向法庭提供被告易思建汽车提前报废的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易思建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重庆龙游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思建于2011年5月10日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二、被告易思建欠原告重庆龙游运输有限公司管理费720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重庆龙游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已收155元,由被告易思建承担(此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付款时一并转付原告);本案补交案件受理费155元,由被告易思建承担,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述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陈 迪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彭期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朝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