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闫立元与李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立元,李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闫立元。被执行人李保全。本院(2013)安民二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保全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保全在银行的账户存款27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