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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民一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马琰与屈建明、屈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琰,屈建明,屈龙,郭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初字第805号原告马琰,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回族,住新乡市红旗区开发区曙光小区4号楼2层东户。身份证号:4107021978********。委托代理人闫晋存,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工人北街丁区3号楼2单元18号。身份证号:4107021973********。被告屈建明,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南大街57号1号楼21号。身份证号:4107021965********。被告屈龙,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屈建明之子。身份证号:4107021989********。被告郭学峰。身份证号:××。原告马琰与被告屈建明、屈龙、郭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琰于2014年4月14日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任善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党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