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郭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郭某,农��。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