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隆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郭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郭某,农��。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