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民三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林小青与荣成市道九水产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青,荣成市道九水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三初字第214号原告林小青,女,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荣成市道九水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田丰,该公司经理。原告林小青与被告荣成市道九水产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林小青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林小青负担。审判员 杨君霞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