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兴民初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唐翠兰与刘仲库、刘凤朝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翠兰,刘仲库,刘凤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2286号原告唐翠兰,住兴隆县,电话:188XX****XX。被告刘仲库,住兴隆县。被告刘凤朝,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翠兰诉被告刘仲库、刘凤朝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翠兰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唐翠兰负担。审判员  孟繁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