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乔玉芹因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玉芹,王书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玉芹,女,195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芹,女,193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伍林,大名县迎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乔玉芹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大名县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名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名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文明审判员 杨海山审判员 徐世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