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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乔玉芹因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玉芹,王书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玉芹,女,195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芹,女,193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伍林,大名县迎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乔玉芹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大名县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名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名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文明审判员  杨海山审判员  徐世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