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王青福、郑藕花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福,郑藕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小古城村钱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杭行初字第49号原告王青福。原告郑藕花。法定代理人王青福,身份情况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应宝。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华。委托代理人曾慧。委托代理人沈晔。第三人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小古城村钱二组。诉讼代表人任国良。委托代理人梅军。原告王青福、郑藕花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王青福等要求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有关事项的答复》,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8月28日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发送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小古城村钱二组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13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青福、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应宝,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曾慧、沈晔,第三人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小古城村钱二组的诉讼代表人任国良、委托代理人梅军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青福、郑藕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王青福、郑藕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青福、郑藕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青福、郑藕花负担。审 判 长 吴宇龙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代理审判员 唐莹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金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