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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夏执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曾桂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桂荣,湖北九能联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执字第00563号申请执行人曾桂荣。被执行人湖北九能联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旺青,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夏劳人仲裁字(2013)第4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湖北九能联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九能联众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曾桂荣支付工资等款19832.64元,并承担执行费197元,但被执行人湖北九能联众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九能联众科技有限公司存款或收入20029.6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国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