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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怀均、陈燕等与周波、王学刚其他案由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怀均,陈燕,王文春,陈祖强,周波,王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陈怀均,男,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申请执行人陈燕,女,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申请执行人王文春,女,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申请执行人陈祖强,男,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被执行人周波,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王学刚,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安县人民法院(2013)江安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波、王学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学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映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