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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少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少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嘉兴市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阳春。委托代理人:陈洁、王惠明。被告:李少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少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嘉兴市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