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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湾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邓军与被告四川德胜集团钒钛有限公司、乐山邦德物流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军,四川德胜集团钒钛有限公司,乐山邦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湾民初字第782号原告:邓军。委托代理人:王志宽,乐山市沙湾区沙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德胜集团钒钛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湾区王田路。法定代表人:宋德安。被告:乐山邦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玉溪街1号。法定代表人:夏玉平。委托代理人:代长青,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军与被告四川德胜集团钒钛有限公司、乐山邦德物流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0元(已减半),予以免交1,000.00元,实交1,000.00元。代理审判员  刘小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