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张友才、张晓艳、尤如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福泰投资有限公司,张友才,张晓艳,尤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40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福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中兴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瑞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友才。被执行人张晓艳。被执行人尤如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商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友才、张晓艳、尤如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友才、张晓艳、尤如军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明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