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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徒商初字第07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镇江市华南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朗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华南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朗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商初字第0742-1号原告镇江市华南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蔡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民,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朗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华南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朗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告江苏朗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给付相应价款,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华南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为745元,保全费700元,合计1445元,由原告镇江市华南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