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罗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罗添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697号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刘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剑,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亮,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添。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罗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逸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