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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法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四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四柏;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洪法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四柏,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洪江市安江镇。2010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22日因盗窃被怀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月5日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洪检刑诉(2013)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四柏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蒲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四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初至2013年6月8日期间,被告人李四柏独自一人窜至洪江市安江镇实施盗窃作案三起,窃得现金、电瓶、电缆线等财物,涉案价值共计1816.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李四柏窜至洪江市安江镇丁字路一家平瓦厂,见该平瓦厂地窖处停放着一辆小型货车(车主为罗某某),便将该货车上的两个红利牌120A电瓶盗走。经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共计1160元。2、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李四柏窜至洪江市安江镇丁字路口旁向某经营的预制板厂,从该预制板厂的仓库内盗窃了一捆三芯铜电缆线。经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三芯铜电缆线价值共计560元。3、2013年6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李四柏窜至洪江市安江镇大桥下市场十字路口处,并一直尾随黄某某,然后趁机将黄某某肩上的红色挎包内的一个绿色小毛线包扒走,窃得现金46.3元、直板长虹S818黑色手机一台。案发后,该被盗手机已追回并退还给黄某某。经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李四柏因吸食毒品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告人李四柏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第3起和尚未掌握的第1、2起犯罪事实。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四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某、向某、罗某某的陈述,证人向某某、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和指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提取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接收/领取涉案财物清单、照片,开户资料和通话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材料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四柏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四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72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湖南省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已达到起刑标准,故该行为以及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四柏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犯罪后,被告人李四柏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四柏系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四柏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四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四柏的刑期从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安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沙沙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湖南省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二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四十万元。 关注公众号“”